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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如何对待 – 公司董事长业务判断错误?

什么是业务判断?

“业务判断 = business judgement” 是指董事长对公司业务所采取或所做出的相关行动或决定。

根据 2016 年《公司法令》第 214 条 – 业务判断法则,如果公司董事长在做出一项业务判断的期间:

(a) 是以正当目的而真诚的做出业务判断 ;

(b) 没有个人物质利益下做出业务判断 ;

(c) 对相关业务主题有所知识,并合理的相信所做的业务判断是适当的; 及

(d) 相信该业务判断对公司有利。

该名董事长就被视为已符合公司法令第 213(2) 条,普通法 (‘Common Law’) 及平衡法下(‘Equity’) 的职责要求。

若该名董事长已符合以上的职责要求但还带来损失,股东是否有权力采取法律行动对付该董事长?马来西亚法庭又会如何对待股东对该董事长的业务判断错误诉讼?

商业逻辑

商业决策一般是需要承担风险,更何况风险,利润,损失,三者在商业决策是相连的。风险越大,利润往往就越多,相同的损失也往往会越惨重。

股东注重的就是利润,董事长若能为公司带来利润,股东自然不会无理取闹。相反董事长若导致公司损失惨重,股东不会就此罢休,自然就会选择恰当的法律途径对付该董事长。但这类型的诉讼在马来西亚是否能够成功?

马来西亚法庭有何看法?

通过马来西亚判例法,可见法庭是非常不愿意干涉董事长的业务或商业决策。

在马来西亚法庭案例里, Tengku Dato’ Ibrahim Petra bin Tengku Indra Petra v Petra Perdana Bhd [2017] MLJU 1976 [FC] ,马来西亚联邦法庭深入的参考英国,新加坡及美国案例。参考后的最终决定:不干涉董事长的业务或商业决策。

参考案列:

• 英国案例:Howard Smith Ltd v Ampol Petroleum Ltd 案中,上诉庭承认“筹集资金”是董事长的责任,若需要法庭用其意见来代替董事长或管理层的判断是错误的。

• 新加坡案例:Vita Health Laboratories Pte Ltd and other v Pang Seng Meng [2004] 4 SLR (R) 162 得出的结论是,真正的企业家和诚实的商人不应该担心企业失败而导致或带来的法律责任。不当的法律干预会抑制甚至扼杀大众对创业的精神。

• 美国案例:Douglas Branson,Corporate Governance (1993) 指出由于法官不是商业行业专家,即使法庭能够收集关于这些商业事项的数据,但大多数法庭在重新评估这些数据时都不处于审查的最佳位置。

总结

只要董事长真诚行事,所作的决定不含欺诈、违反信托义务和串谋的情况,法庭都不会愿意干涉其商业判断及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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