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3 月 18 日至今,马来西亚政府已 3 度延长及实行行动管制令,导致许多公司/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而间接面临财政困难。试问一家无法经营的公司/企业该如何继续付银行贷款,工资及供应商?
若该公司、企业选择不付,该公司/企业又被逼面对银行,员工及供应商的施压,其中包括向高等法庭申请公司/企业清盘措施。若银行,员工及供应商申请清盘成功,该公司/企业就必须在遵守庭令被逼清盘,一命呜呼。就这样多年的心血就白白没了。在疫情乱世的情况之下,公司/企业又能有怎样的法律对策来保持财政状况,继续营业?
答案就在马来西亚 2016 年公司法令,第 8 部 – 企业拯救机制 (‘Corporate Rescue Mechanism ’) , 第 394 到 第 402 条 列 , 企业自愿安排 (‘Corporate Voluntary Arrangement ’),及第 403 到 第 430 条列,司法管理 (‘Judicial Management ’)。这篇文章只谈司法管理。
什么是司法管理?
司法管理是由 1965 年公司法令改革后,引进 2016 年公司法令里的企业拯救机制。司法管理主要目的是让一些拖欠债务及有财政困难的公司在马来西亚法庭的监督下回复健康财政状况,继续营业。
司法管理是一项临时法庭监督及保护计划,帮助面临财务困难的公司获得一个恢复与避免债权人清盘的“复活”机会。谁可以申请司法管理?
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都可以向法庭申请司法管理,唯有公司股东必须进行公司决议 (‘Resolution’)才能向法庭申请。根据第 404 条,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在申请过程中,必须展示以下两点:
• 该公司正在或将无法偿还其债务;以及
• 该公司或许保留其全部或部分业务作为持续经营,否则债权人的利益将会比诉诸清盘更有保障。
根据405条,法庭在作出一项司法管理令 (‘Judicial Management Order’) 之前会考虑以下2点:
• 法庭信纳该公司已经或将无法偿还其债务;以及
• 法庭认为,作出该命令可能会达到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
a. 公司的生存,或保持公司作为持续经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b. 法庭在第 366 条列下批准该公司与第 366 条列的任何人之间的妥协或安排;
c. 比清盘更有利的套现公司资产。
司法管理由谁来管理?
在申请司法管理期间,申请者必须提名一名身为破产从业者出任司法经理之位。司法经理不能是该公司审计师。当申请者已作出司法经理提名,债权人,包括任何临时的或潜在的债权人都可以获得聆听反对/支持该提名。法庭如果满意债权人的索偿及反对的理由,就可以:
• 邀请债权人委任一名身为破产从业员的人士出任司法经理; 以及
• 如果法庭觉得适当,就采用该司法经理提名。
司法管理令的效应?
一项司法管理令有效期为 6 个月(从庭令日期起),根据第 410 条列,在这段期间:
• 不得通过任何议案或作出任何命令清盘该公司
• 不得采取任何步骤执行对公司产业的抵押或担保物、或取回公司在任何租购合约下、或动产租赁合约下、或扣押产权合约下的任何物品,除非获得法庭的批准及受法庭可能施用于的条件约束;以及
• 不得开始或继续其他诉讼或执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以及不得对公司或其产业施予扣押,除非获得司法经理的同意或法庭的批准;以及,如果法庭予以批准,受法庭可能施用于的该等条件约束。
真有那么大的蛤蟆满街跳?
法庭在作出一项司法管理令后的同时也可以把司法管理令推翻。在马来西亚也有不少司法管理令被推翻案例:
Cimb Islamic Bank Bhd v Wellcom Communications (NS) Sdn Bhd & Anor
• 法庭认为此申请者(公司股东)是为了冻结债权人的资金,而被认为是恶作行为
• 申请者(公司股东)没有公司决议导致司法管理令后不成立
• 司法管理不是此案的最佳解决方案
Re Biaxis (M) Sdn Bhd
• 文件不齐全,提交的文件中日期,签名不完善
• 显示这是为了重组债务而申请,并非为了公司
• 审计公司的报告也表明了缺乏司法管理的用意
Tidalmarine Engineering Sdn Bhd v Portneka Sdn Bhd & Anor
• 申请者表示无法偿还债务
• 申请者被贬为只想讨债
• 最终发现就算不执行司法管理,公司也会面临倒闭的可能性
Goldpage Assets Sdn Bhd v Gan Kam Seng & Ors
• 被列为证据不足
• 不能实现司法管理的目的
• 申请者无法解释申请司法管理的用意
总结
司法管理所带来的‘缓期’虽然不久,但对流动资金不足及有财政困难的公司/企业来说这 6个月的确能够让公司/企业缓缓气,养精蓄锐,待疫情过后再战。